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7年度,5號
TNDV,107,保險,5,2019052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賴佳榆 
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法扶律師)
      高嵐書律師(法扶律師)
      鄭猷耀律師(法扶律師)
      謝凱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5,520 元,及自民國106 年5 月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 第103 頁)。嗣於訴狀送達被告後,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1,200,000 元,及自106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351 頁) 。核原告所為,係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法 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4 年7 月2 日向被告投保安達產物 個人責任保險滿福保計畫C ,保單號碼:HAFTZ0000000000 ,其中包含安達產物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下稱系爭保險 契約),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為3,000,000 元,每年續 約1 次,兩造間最後1 次續約時間為105 年7 月2 日,故系 爭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自104 年7 月2 日起至106 年7 月2 日止。系爭保險契約約定原告於保險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 故,致其身體受傷而達於「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 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 明低下者」之程度(下稱系爭障害程度),被告應給付原告



1,200,000 元。嗣原告於105 年4 月9 日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臺南市○○區○○路○○○○街路○○○ ○○○○○○○○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 下稱系爭事故),致原告身體受傷而達於系爭障害程度,被 告應依系爭保險契約給付原告1,200,000 元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0 元,及自106 年10月6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系爭事故前即曾以「頸椎痛、背挫傷併下 背痛、腰椎第四、五節椎間盤突出、第五、六、七節椎間盤 突出」為由,向多家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故原告之頸、腰早 有疾患,難認原告所主張之身體受傷情形為系爭事故所造成 。又原告身體受傷程度是否已達系爭障害程度,亦有疑義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4 年7 月2 日向被告投保安達產物個人責任保險滿 福保計畫C ,保單號碼:HAFTZ0000000000 ,其中包含系爭 保險契約,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為3,000,000 元,每年 續約1 次,兩造間最後1 次續約時間為105 年7 月2 日,故 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104 年7 月2 日起至106 年7 月 2 日止。
㈡兩造簽立系爭保險契約時,約定原告於保險期間因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致原告身體受傷而達於系爭障害程度時,被告應 給付原告1,200,000 元。
㈢原告於105 年4 月9 日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 臺南市○○區○○路○○○○街路○○○○○○○○○○○ 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系爭事故。 ㈣如系爭事故致原告身體受傷而達於系爭障害程度,原告得向 被告請求給付之金額為1,200,000 元,及自106 年10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是否已達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系爭障害程度?如是,系 爭障害程度是否為系爭事故所造成?
㈡原告依系爭保險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200,000 元,及自106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是 否有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意外傷害保險係在承保被保險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 事故所致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之損失,而人之傷害或死 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來事故(意外事



故),所謂外來事故(意外事故),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 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最高 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故已達系爭障害程度,為被告所否認, 而本院依兩造之合意囑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 稱成大醫院)鑑定結果略以:根據病歷資料,原告於105 年 4 月9 日至佳里奇美醫院急診就醫,主述騎乘機車被汽車撞 。臨床臆測為下背與左髖挫傷、雙膝撕裂及挫傷、左手挫傷 、頸部挫傷,病歷未見佳里奇美醫院之後續追蹤治療紀錄; 又根據病歷資料,105 年6 月28日麻豆新樓醫院就醫主訴為 下背痛合併左腳痛數個月,經腰部X 光檢查診斷為第四五節 腰椎脊柱滑脫,迄至106 年5 月並無神經傳導檢查、核磁共 振、肌力或神經學等檢查等報告。依前述檢查結果一般無法 判斷已達系爭障害程度;判斷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是否遺存障 害之標準,目前我國實務係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 附表」規定,須考量病患症狀與功能表現,配合神經肌肉電 生理學檢查或X 光、核磁共振等影像學檢查結果綜合判定。 麻豆新樓醫院105 年7 月21日頸部磁振攝影結果:頸椎術後 :頸椎退化及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頸椎輕度脊椎狹窄;105 年8 月9 日頸椎X 光檢查顯示第五六七節頸椎融合;106 年 2 月7 日腰椎X 光檢查顯示第四五腰椎術後;106 年4 月6 日上下肢神經學檢查結果:兩側第一薦椎神經根病變;原告 於105 年4 月9 日發生車禍意外傷害事故,當日診斷為下背 與左髖挫傷、雙膝撕裂及挫傷、左手挫傷、頸部挫傷,後續 因頸部、背部及下肢等症狀就醫之相關紀錄包括:105 年6 月28日診斷第四五節腰椎脊柱滑脫、105 年7 月21日經磁振 攝影診斷頸椎退化及第三四節及第四五節頸椎輕度脊椎狹窄 、106 年4 月6 日上下肢神經學檢查兩側第一薦椎神經根病 變;第四五腰椎滑脫最後1 次手術日期為105 年7 月1 日, 第五六節頸椎椎間盤突出最後1 次手術日期為105 年7 月27 日,至106 年5 月已經過6 個月以上。106 年4 月5 日麻豆 新樓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紀錄有頸部、下背、四肢麻痛等症狀 ,但無足夠資料可供研判原告至106 年5 月間是否達系爭障 害程度之狀況等語,有成大醫院107 年11月5 日成附醫秘字 第1070021234號函暨所附病情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二第25至32頁),可知依原告就診之相關病歷觀之,尚難 認原告於106 年5 月間已達系爭障害程度。
㈢原告固主張就原告目前體況再為鑑定等語。然原告於106 年 5 月後,尚有以「求診日期:107 年1 月15日至同年月22日 、診斷病名:頭部外傷、腦震盪、後枕部挫傷、左耳挫傷併



缺損、背部及右足挫傷」「求診日期:107 年3 月13日至同 年月20日、診斷病名:椎板切除後徵候群、腰薦椎脊椎狹窄 併神經壓迫」「求診日期:107 年4 月4 日至同年月16日、 診斷病名:椎板切除後徵候群、腰薦椎脊椎狹窄併神經壓迫 、椎板切除減壓(L5 S1 )術後、下背部挫傷」向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 ,有各該公司之函文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111 至114 、 119 至121 、125 至127 、131 至148 頁),可認原告於10 6 年5 月後尚發生其他意外事故或疾病,自不宜以目前體況 作為判斷原告是否因系爭事故達系爭障害程度之基礎,原告 聲請以目前體況再送鑑定,自無調查必要。況本院囑託成大 醫院鑑定前,即已詢問兩造應以原告何時間點之症狀為判斷 基準,經兩造表示以106 年新樓醫院開出診斷證明為止(即 106 年5 月間),原告訴訟代理人亦表示當時原告確實有同 意以106 年5 月間為判斷標準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5 頁、 卷二第64頁),則原告於鑑定結果不符己意時再主張應以目 前體況再為鑑定,尚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因系爭事故已達系爭障害程 度,其依系爭保險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自屬無據。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200,000 元,及自106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 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