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 告 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法定代理人 戴文雄 訴訟代理人 辜仲明 吳孟良律師被 告 陳榮華 楊建民 鄧博維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被 告 葉景森(原名:葉義章)上四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許世烜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陳玄儒律師被 告 李金來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楊志凱律師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王翊瑋律師被 告 陳秋伶 胡金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百零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九 六號被告犯偽造文書訴訟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 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查明該刑事案件業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為第二審判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撤銷本院停止訴訟,並裁定 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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