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0號
TNDV,106,重訴,30,2019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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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文雄 
訴訟代理人 辜仲明 
      吳孟良律師
被   告 陳榮華 
      楊建民 

      鄧博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被   告 葉景森(原名:葉義章)

上四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許世烜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陳玄儒律師
被   告 李金來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楊志凱律師
上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王翊瑋律師
被   告 陳秋伶 
      胡金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百零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九 六號被告犯偽造文書訴訟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



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明該刑事案件業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為第二審判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撤銷本院停止訴訟,並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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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