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永康區龍潭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婉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萬7453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5萬5702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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