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
理處間請求承攬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30日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365,05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6,394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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