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平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紹亭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002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37,6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236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