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9號
上 訴 人 劉華安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郭新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美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
之家、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
訴人劉華安、劉郭新菊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元、400,000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6
,4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