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09號
TNDV,103,訴,1709,2019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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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9號
上 訴 人 劉華安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郭新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美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
之家、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
訴人劉華安劉郭新菊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元、400,000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6
,4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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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