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毅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2526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田毅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十三項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毅鴻先後犯: 1.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9號之1件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2.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9號之1件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編號1 至2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4月確定)、
3.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8」所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09號、第 1072號之6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6件各判處有期徒 刑7年8月確定)、
4.如附表「編號9至編號11」所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09號、 第1072號之3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3件各判處有期 徒刑7年7月確定)、
5.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09號之1件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6.如附表編號13所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09號之1件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編號3至 13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9號、第1072號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按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田毅鴻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先後 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
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 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 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