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822號
TNDM,108,聲,822,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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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華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5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華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華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6 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 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 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下同)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復明文之。而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 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同種之刑定其執行刑 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 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 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 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 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 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 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415 、416 號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3 號所示之罪,固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



簡字第415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5日確定,惟揆諸前 揭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應執 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自不 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 附表所示3 罪宣告刑之總和(拘役6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 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及編號2 至3 所定應執行刑 之總和(拘役55日)。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 罪,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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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聲字第8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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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考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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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竊盜 │拘役40日,│107 年12月│本院108 年│108 年2 月│同左 │108 年4 月│ │
│ │ │如易科罰金│26日 │度簡字第41│22日 │ │15日 │ │
│ │ │,以新臺幣│ │6 號 │ │ │ │ │
│ │ │1,000 元折│ │ │ │ │ │ │
│ │ │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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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竊盜 │拘役10日,│107 年6 月│本院108 年│108 年2 月│同左 │108 年4 月│編號2 至│
│ │ │如易科罰金│14日 │度簡字第41│20日 │ │16日 │3 ,曾經│
│ │ │,以新臺幣│ │5 號 │ │ │ │定其應執│
│ │ │1,000 元折│ │ │ │ │ │行刑拘役│
│ │ │算1 日。 │ │ │ │ │ │15日,如│
├─┼───┼─────┼─────┼─────┼─────┼─────┼─────┤易科罰金│
│3 │竊盜 │拘役10日,│107 年12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以新臺│
│ │ │如易科罰金│21日 │ │ │ │ │幣1,000 │
│ │ │,以新臺幣│ │ │ │ │ │元折算1 │




│ │ │1,000 元折│ │ │ │ │ │日。 │
│ │ │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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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