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800號
TNDM,108,聲,800,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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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國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國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國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核 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等情。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 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0年 12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 630191號函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 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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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