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昇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
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昇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劉建昇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分 別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37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19萬元確定、經本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99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2 案有期徒刑部分,再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7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 刑人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結日為108年5月2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6511號函暨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