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8年度,73號
TNDM,108,簡附民,73,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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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
附民原告  吳慧君


附民被告  沈韋志


法定代理人 沈文峰(即附民被告沈韋志之父)



法定代理人 蔡雙月(即附民被告沈韋志之母)


附民被告  沈文峰(即附民被告沈韋志之父)



附民被告  蔡雙月(即附民被告沈韋志之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簡字第7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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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