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附民原告 吳慧君附民被告 沈韋志法定代理人 沈文峰(即附民被告沈韋志之父)法定代理人 蔡雙月(即附民被告沈韋志之母)附民被告 沈文峰(即附民被告沈韋志之父)附民被告 蔡雙月(即附民被告沈韋志之母)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簡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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