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157號
TNDM,108,簡,1157,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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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崑峯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13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崑峯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3403號
被 告 楊崑峯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崑峯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遺失物犯意,於民國 106年11月15日至11月20日14時間某時,見其位於臺南市○ ○區○○街000號住處旁,有胡泰山遺失在該處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遂將之侵占入己。經警於107 年7月6日在楊崑峯上開住處旁發現上開機車,當場查扣(已 發還),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崑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胡泰山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卷附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可資佐 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三、另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惟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偷那部 機車等語,且其行為該當侵占遺失物犯嫌如前所述,又本件 除被告持有上開機車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 何竊盜犯行,應認竊盜部分罪嫌不足。惟此部分與前揭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之侵占遺失物罪部分,係屬同一犯罪事實, 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檢察官 蔡 宜 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 娟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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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