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94號
TNDM,108,單禁沒,94,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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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展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點參陸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展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屬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 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及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扣案毒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為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3.369 公克),有 該院107年6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89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參見107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卷第27 頁),因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 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1 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 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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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