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黃吳芬芳住臺南市○○區○里里000號
黃俐津
黃延斐
黃雍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劉芝光律師
附民被告 陳俊宏
佳欣水果行即蕭再考
蕭聰興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6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