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8年度,65號
TNDM,108,交簡附民,65,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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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張溫玲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張韡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八年度交簡字第一一一二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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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