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張溫玲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張韡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八年度交簡字第一一一二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