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郭宗富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張鈞翔
趙晨鈞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
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訴字第1070200839號訴願決定(原處分:
國防部107年6月25日國人勤務字第1070009884號函及所附重新計
算表(退休俸,專案編號:00-00-00000 )),提起行政訴訟,
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7號裁定移送前來,追加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行政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 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㈠、訴 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㈡、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 ;㈢、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㈣、應提起 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㈤、依第197 條或其他法律 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適用 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1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不服行政院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訴字第000000 0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國防部107年6月25日國人勤務字 第1070009884號函及所附重新計算表(退休俸,專案編號: 00-00-00000 )),提起行政訴訟;嗣原告於訴狀送達被告 後,復以行政訴訟補充狀追加請求:「補發當年漏列『貳星 忠勤勳章』獎金(新臺幣4,500 元),並自72年7月1日起列 入原告優惠(18% )存款之本息」,核屬追加他訴,依首揭 法律規定,須有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各款情形之一,或 經被告同意,抑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其追加之訴方屬適法 。惟原告所提本訴,乃因退除給與事件爭訟而提起之課予義 務訴訟,與其追加之訴請求被告發給勳章獎金之一般給付訴 訟,請求之基礎迥然不同,亦無有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情 形,更無有情事變更或代替給付,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 撤銷訴訟狀況,俱不符合追加訴訟各款事由;況被告亦不同
意原告追加他訴,本院認此情形於本訴併同審理尚非適當, 當不許原告追加他訴。是原告於本訴請求退除給與事件,另 追加請求發給勳章獎金事件,因查無有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 第3 項各款情形,抑或有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 情況存在;故原告所為追加之訴,有追加他訴不備要件情形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