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呂永騰
被 上訴人 魏士華
黃亭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魏士華、黃亭婷間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4 萬8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