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05號
TPDV,108,訴,1405,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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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4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昱豪 
被   告 超速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程貴 
被   告 陳錢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已於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 借款契約)第 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 本院卷第17頁),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 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 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 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 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 8條第 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超速 度有限公司(下稱超速度公司)於民國107年8月15日經主管 機關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 10752672400號函解散登記 ,被告超速度公司全體股東並同意選任被告王程貴為公司之 清算人等節,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07年8月14日超速度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至51頁) ,是原告以被告王程貴為被告超速度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 本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併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超速度公司於107年3月31日邀同被告王程貴陳錢昱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系爭借款契約,約定借 款人得自107年4月9日起至110年4月9日止依本契約借款,借 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5萬元,一次動用,並約定借款利 息自借款日起,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4.31%機動計 算,目前經加碼後之現行年利率為5.38%(計算式:1.07% +4.31%),如逾期還本或付息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超速度公司自107年11月9日起即未依 約還本繳息,依貸款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5條約 定,被告超速度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尚欠本金85萬8,855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又被告王 程貴、陳錢昱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系爭約定書共 通條款第15條約定,被告王程貴陳錢昱即應與被告超速度 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 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 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 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 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借款契約、系爭約定書、帳號交 易明細查詢、(歷史)放款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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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本金 │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
│ │ (新臺幣) │ │ │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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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17萬1,771元 │自107年11月9日起│5.38% │自 107年12月10日│
│ │ │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期六個月以內按原│
│ │ │ │ │利率10%,逾期超│
│ │ │ │ │過六個月按原利率│
│ │ │ │ │20%。 │
├──┼──────┼────────┼────┼────────┤
│ 02 │68萬7,084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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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速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