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47號
TPDV,108,訴,1147,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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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告 施再添
訴訟代理人 施佳誼
      白宗益
被   告 施華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
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十二分之一),及其上同段九六八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建物(權利範圍為十二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應將其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 所享之應有部分(均為12分之1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而系爭房地既係坐落本院轄區內之臺北市信義區,依上 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房地原為原告與訴外人施三郎施萬子所共 有,應有部分各3分之1。嗣原告與施三郎施萬子於72年 8 月27日簽立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約定系爭房地劃歸 原告所有,另門牌號碼臺北縣○○鎮○○里○○○路00號( 現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房屋則由施三郎、施 萬子共有。惟施三郎已於104年9月14日死亡,其對系爭房地 所享前開應有部分則由訴外人施黃淑月施鑫堯、施華嵐及 被告繼承,應有部分均為12分之1 ,並已辦畢繼承登記。被 告既為施三郎之繼承人,自應依系爭同意書之內容履行,為 此爰依系爭同意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其就系爭 房地所享上述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同意書為證(見調解卷第14至23頁 ),而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同意書及繼承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其對系爭房地所享之前述應有部 分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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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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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北市│信義區 │虎林段│4 │532 │ │54 │全部 │
│ │ │ │ │ │ │ │ │(原告1/3、被告1 /12、│
│ │ │ │ │ │ │ │ │訴外人施萬子1/3 、施黃│
│ │ │ │ │ │ │ │ │淑月1/12、施鑫堯1/12、│
│ │ │ │ │ │ │ │ │施華鈴1/12) │
├─┼───┼────┼───┼──┼──┼─┼────┼───────────┤
│ 2│臺北市│信義區 │虎林段│4 │533 │ │13 │全部 │
│ │ │ │ │ │ │ │ │(原告1/3、被告1 /12、│
│ │ │ │ │ │ │ │ │訴外人施萬子1/3 、施黃│
│ │ │ │ │ │ │ │ │淑月1/12、施鑫堯1/12、│
│ │ │ │ │ │ │ │ │施華鈴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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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 │ │樣主要├──────┬──────┤ │
│ │ │ │ │建築材│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 │




│ │ │ │ │料及房│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屋層數│ │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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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北市信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信義區│加強磚│55.44 │無 │全部 │
│ │義區虎林│虎林段4 小段│永吉路225巷5│造,2 │ │ │(原告1/3、被告 │
│ │段4 小段│532、533地號│弄30號 │層 │ │ │1/12、訴外人施萬
│ │968 號 │ │ │ │ │ │子1/3、施黃淑月
│ │ │ │ │ │ │ │1/12、施鑫堯1/12│
│ │ │ │ │ │ │ │、施華鈴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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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