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聲字,108年度,7號
TPDV,108,家訴聲,7,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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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炳松 
代 理 人 唐月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士民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 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 6項、第7項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 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準此,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限於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 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兩 者缺一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阿津為聲請人配偶,於民國 107年8月3日死亡,聲請人於周阿津死亡後,發現屬周阿津 所有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分別遭相對人楊士民、周 育菁於周阿津死亡前一日以贈與為原因而登記為其二人所有 ,因周阿津與楊士民周育菁間並無成立贈與契約,乃請求 撤銷就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物權行為,並依繼承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為避免第三人因信賴 不動產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第三人受 不測損害,有聲請許可對相對人名下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 產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重家 繼訴字第26號事件審理中,核聲請人起訴狀係依民法第179 條、第821條、第828條之規定起訴請求撤銷贈與及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返還不當得利之利益,回復登記為周阿津所 有,乃屬債之法律關係,另聲請人請求確認如附表一、二所 示不動產為周阿津之遺產部分,則屬確認之訴,亦非基於物 權關係為請求。是聲請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 定,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一:
1、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街000號;權利範圍:全部)。附表二:
1、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76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4)。
2、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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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