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089號聲 請 人 林紹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俊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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