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669號
TPDV,108,司票,7669,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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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669號
聲 請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冠余劉政池
簡 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
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1月4日(
  即簽發本票時)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非最新公司變更事項
  登記表正本)。
二、請陳明究以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吳正興為相對人?抑或僅
  以吳正興為相對人?
三、若以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吳正興為相對人,請提出相對人
  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1月4日(即簽發本票時)
  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冠余劉政池吳正興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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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