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162號
SCDV,106,司促,6162,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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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6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温偉志即温偉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 竹縣○○鄉○○村0鄰○○路000巷0號」,即湖口鄉戶政事 務所所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 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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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