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001號聲 請 人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提示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