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001號
TPDV,108,司票,7001,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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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001號
聲 請 人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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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