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585號
TPDV,108,司票,6585,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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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585號
聲 請 人 楊永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瑞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瑞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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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