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32號
TPDV,108,司拍,132,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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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吳金龍 


相 對 人 李世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 償,於民國107年8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並經登記。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債權額1000萬元及利 息,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債務清償協議書(以上均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8年4月12日 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 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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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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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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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北市│中正區 │臨沂 │二 │148 │ │384 │1000分之1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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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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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44 │臨沂街33巷30號│臨沂段二小段14│鋼筋混凝土造 │1層 143.95 │ │1分之1│共有部分:臨沂段│
│ │ │ │8地號 │ │ │ │ │二小段1752建號 │
│ │ │ │ │ │ │ │ │306.98平方公尺權│
│ │ │ │ │ │ │ │ │利範圍10000分之 │
│ │ │ │ │ │ │ │ │1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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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750 │臨沂街33巷30號│臨沂段二小段14│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二層 271.36 │ │7分之1│ │
│ │ │房屋地下二層 │8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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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