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淑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登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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