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87號
TPDV,108,司促,8287,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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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柒仟玖佰零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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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