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61號
TPDV,108,司促,8261,201905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秀桂(即蔡世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世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
  捌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