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123號
TPDV,108,司促,8123,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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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旭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參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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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