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藍今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慧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慧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肇事相關資料(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筆
錄及相片等)(即「相對人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與聲
請人車牌號碼000-0000於民國108年5月15日11時30分臺北市
羅斯福路4段與羅斯福路4段196巷口」發生交通事故之上開
資料)。
三、請提出請求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