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079號
TPDV,108,司促,8079,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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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潘尾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蘇潘尾娘於民國91年07月1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
    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
    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
    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
    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5月25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金共計285,167元整未繳納﹝參證物二﹞,經聲
    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
    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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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