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014號
TPDV,108,司促,8014,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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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博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海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250,000元?抑為新臺幣360,000元?
  若為後者,請更正聲明。
二、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分開列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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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