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974號
TPDV,108,司促,7974,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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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家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壹仟柒佰陸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按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144216元│自民國108年5月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002 │新臺幣217220元│自民國108年5月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王家富於民國92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月10
  日起至民國94年0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2日止累計437,501元正未
  給付,其中144,216元為本金;293,28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王家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2日止累計796,036元正未給付
  ,其中217,220元為消費款;577,041元為循環利息(94/2/22
  ~108/05/02);1,7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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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