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969號
TPDV,108,司促,7969,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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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零參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邱光華於民國93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
    93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94年08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8年05月02日止累計159,597元正未給付,其中
    44,993元為本金;114,60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邱光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2日止累計170,
    438元正未給付,其中46,977元為消費款;123,461元為
    循環利息(94/4/15~108/05/02)。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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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