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904號
TPDV,108,司促,7904,2019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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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9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孫淑美 
相 對 人 劉陳阿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擔任劉逸鴻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因 劉逸鴻逾期未清償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 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劉逸鴻之連帶保證人為劉竹石,並非相對 人,是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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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