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904號
TPDV,108,司促,7904,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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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孫淑美 
債 務 人 劉逸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904號)
(一)緣債務人劉逸鴻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陳
   阿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
   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
   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筆貸款
   金額分別為27,429元、18,050元、28,642元、7,642元、
   64,394元、63,843元、63,000元及58,971元,並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
   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逸鴻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8年01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94,185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
   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陳阿循既為連帶保證
   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
   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
   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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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