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900號
TPDV,108,司促,7900,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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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米怡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參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每月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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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