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94號
TPDV,108,司促,7794,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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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福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黃福春於民國91年09月23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
    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
    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
    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01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金共計285,101元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
    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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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