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71號
TPDV,108,司促,7771,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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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永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參萬玖仟肆
  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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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