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49號
TPDV,108,司促,7749,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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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永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
  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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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