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10號
TPDV,108,司促,7710,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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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磊盟(原名彭石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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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