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05號
TPDV,108,司促,7705,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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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本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二十七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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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