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5號
聲 請 人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
相 對 人 馥郁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家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馥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馥郁公司)向 其承租LAND ROVER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一部,經終止租約 後仍未返還系爭車輛為由,為請求馥郁公司返還系爭車輛, 如拒絕返還則應與余家菡連帶給付相當於系爭車輛價值之金 錢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特定系爭車輛 ,其性質非屬給付金錢或其他性質相同之一定數量替代物, 故其聲請內容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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