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507號
TPDV,108,司促,7507,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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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卉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參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AIG信用卡違約金部分約定,以應付
  當期應付帳款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2﹪逾期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5000元等語,顯見當事人間已對
  違約金定有請求上限之約定,然本件聲請人就逾此部分之請
  求,即違約金新臺幣37,453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5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卉羚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64998 │     │0月21日起  │      │點七一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卉羚  │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53915│     │1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卉羚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暨以每月600元 │
│  │64998 │     │0月21日起  │      │整計算之違約金│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卉羚  │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暨按月加計0.5%│
│  │153915│     │1月29日起  │      │整計算之違約金│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507號)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
   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蘇卉羚分別於091年07月及090年04月間向聲請人及
   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
   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
   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
   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5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0,435元整、迄098年
   10月底積欠案外人189,450元整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
   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
   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說明如下:
  1.遠東:債務人自95年4月2日起至95年10月20日止,按信用
   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2437元及已到期之違
   約金3,000元。
  2. 友邦:債務人自94年11月29日起至98年11月20日止,按信
   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1,082元及已到期
   之違約金34,453元。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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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