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437號
TPDV,108,司促,7437,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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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鴻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文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翁文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求相對人250萬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或其他足資
  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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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