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413號
TPDV,108,司促,7413,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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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政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郭政祥(下稱相對人)於92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
    借款30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8.88計付,並自撥
    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
    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
    年12月16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
    不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186,072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
    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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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