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412號
TPDV,108,司促,7412,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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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政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4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政祥  │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604,55│     │月23日起  │      │       │
│  │2元  │     │      │      │       │
├──┼───┼─────┼──────┼──────┼───────┤
│ 002│新臺幣│郭政祥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108,62│     │月19日起  │      │       │
│  │2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政祥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04,55│     │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月23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412號)
一、相對人於93年9月17日與聲請人訂立回復型借款契約,總借
  款金額為71萬元整,其中:
 1.一次動撥貸款:借款金額70萬元整,以一次撥貸方式,借款
  期間93年9月20日起至100年9月20日止,以一月一期分60期
  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利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
  條第2項第1款即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如有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
  ,借款人繳還本息至96年11月22日止皆未再予繳款,經聲請
  人多次索催,相對人皆置之不理,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
  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604,552元,
  至此,相對人應清償前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2.循環動撥貸款:借款金額1萬元整,以提供活期活儲透支帳
  戶(被告活期活儲透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額度
  方式使用,如依約償付各期借款且均無違約金或遲延情事,
  得由聲請人以自動化作業方式就相對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續
  增轉換為透支額度,且不以一次為限。而增加之透支額度以
  最高透支額度以20萬元為限。約定利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第1條第2項第5款即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相對人並同意
  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則按消費
  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借款人繳還本
  息至95年11月18日止皆未再予繳款,經聲請人多次索催,相
  對人皆置之不理,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
  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108,622元,至此,相對人應
  清償前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二、帳務資料。三、戶籍謄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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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