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387號
TPDV,108,司促,7387,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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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偉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柒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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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