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344號
TPDV,108,司促,7344,2019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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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博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五折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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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折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